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明涛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2〕23 号
地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下溪乡鱼苍山村先进组 67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企业厂房内生产加工车间内门窗没 有封闭,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有机废气没有 收集完善,有部分气体外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 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照片;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其它证据。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2〕22 号)方式告 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 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 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 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 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 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 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处罚金额(X):60500,代入公式:60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x 50%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0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企 业厂房内生产加工车间内门窗没有封闲,产生有机废气没有 收集完善,有部分气体外排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陆万零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 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 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 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11 月 28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2〕24 号 漯河锐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9M35QN7J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莲花镇兴国周村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2 年 4 月 10 日 (开工日期),在漯河市舞阳县莲花镇兴国周村开工建设的 磨料磨具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 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 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生产时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 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2〕25 号)的方式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 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超过 3 个月并 且在 6 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 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 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6000,首要裁量因 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 素裁量等级(Bi):[1, 1, 2, 1],处罚金额(X):16200,代入公式: 16200 = 6000.0000 + ( 30000.0000 - 6000.0000 ) x [ 3.0 / 5 + ( 1 + 1 + 2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 最终裁量金额:162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于 2022 年 4 月 10 日(开工 日期),在漯河市舞阳县莲花镇兴国周村开工建设的磨料磨 具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 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 理决定: 罚款壹万陆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 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 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