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阳县舞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2〕25 号
舞阳县舞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9L7J5C27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马章路靠近谷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巫治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9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恶 臭气体,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经净化装置处理即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 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 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恶臭气体产生 源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 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2〕27 号)的方式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规范采取臭气污染防 治措施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 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 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37000, 代入公式:37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2.0 / 5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最终裁量金额:370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经净化装置处理即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叁万柒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 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 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