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3〕2 号
王鉴
地址:河南省舞钢市尹集镇李庄前陡沟村 025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舞阳县青岛路北段舞阳县烟草公司 仓库贮存的粉煤灰,未对存放库房进行密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 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 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 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粉煤灰贮存场所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料未 密闭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 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3〕1 号)的方式 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逾期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 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2000 吨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 内容:占地面积 500m2 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 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5, 1, 1],处罚金额 (X):67600,代入公式:676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5 / 5)² + ( 1²+5²+1²+1²) / (5²x 4) ] x 50% ,自定 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76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 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 在舞阳县青岛路北段舞阳县烟草公司仓 库贮存的粉煤灰,未对存放库房进行密闭违法行为作出以下 处理决定: 罚款陆万柒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 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处索取罚 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 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 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