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濮阳金源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3〕6 号
濮阳金源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9FDDP189
地址:濮阳市任五路与扶余路交叉口南 100 米路东登月小区 36 号楼 2 单元 7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超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为矿山开采区的盐矿 资源钻井开发单位,未对在盐矿钻井作业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采取规范的防渗漏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 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 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 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易产生渗漏场所的照片、录像;未采取防渗 漏措施的照片,录像;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 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3〕5 号)的方式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1],处罚金额 (X):115760,代入公式:11576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5 / 5)² + ( 1²+2²+1²+1+1²) / (5²x 5) ]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1576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 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 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 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 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经集体研究, 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为矿山开采区的盐矿资源钻井开发单 位,未对在盐矿钻井作业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采取规 范的防渗漏措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拾壹万伍仟柒佰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 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处索取罚 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