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3〕11 号
舞阳县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1214181857004
地址:舞阳县城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谷富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 5 月 6 日至 5 月 7 日 废水排放口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0D)连续两天日均值超 标排放,日均值超标排放标准 150mg/L,你单位日均值超标 浓度范围 168.23~174.06mg/L,化学需氧量(C0D)污染物超过 你单位执行的标准数的 0.12~0.16 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规定。
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水污染物的录像;企业执行的国 家、行业排放标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 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超标预警周报;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关于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污水及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紧 急通知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3〕9 号)的方式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 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首要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 0.5 倍以下,裁 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含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 标因子,内容 1 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 内容:1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 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 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 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 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 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 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 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10,其 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2、1、1、2、2、1、1、 1],处罚金额(X):179200.0,代入公式:179200.0 = 100000.0 +( 1000000.0 - 100000.0 ) x [ ( 1 / 5 ) ² + ( 4²+1²+2²+1²+1²+2²+2²+1²+1²+1²) / 5²x 10] x50%,自定义裁量 计算值:35840.0,最终裁量金额:14336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3 年 5 月 6 日至 5 月 7 日废水排放口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 (C0D)连续两天日均值超标排放,日均值超标排放标准为 150mg/L,你单位日均值超标浓度范围 168.23~174.06mg/L, 化学需氧量(C0D)污染物超过你单位执行的标准数的 0.12~0.16 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拾肆万叁仟叁佰陆拾元整 .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 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 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