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3〕10 号
漯河美迪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6807630274
地址:舞阳县舞泉镇深圳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建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 4 月 21 日,漯河市 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 检查时,在提供必要资料内容方面,你单位接受监督检查时 提供资料弄虚作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 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 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 秘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对外公示的污染物排放信息;生产(排污) 记录(照片或者复印材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 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 人身份证;亮证执法照片;漯河美迪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产 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3〕10 号)的方式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 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 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首要裁量因素:弄虚作假情形,内容:提供假信息,裁量等 级:3;其余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 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 级:3;裁量因素:排放废水类别,内容:含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 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4、1],处罚金额(X): 79400.0,代入公式:794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 / 5)² + ( 2²+3²+4²+1²) / (5²x 4) ] ,自定义裁量 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794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 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 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 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3 年 4 月 21 日,漯 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 现场检查时,在提供必要资料内容方面,你单位接受监督检 查时提供资料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柒万玖仟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 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 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