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3〕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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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舞阳县人民路与深圳路交叉口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秀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承包转运的河南金大地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在转运煤棚院墙南侧堆放大量 的工业固体废物,仅部分采取防护措施,用彩条布覆盖。现 场大约有 450 吨左右。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 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 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 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 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原材料的照片;现场检 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的内部情景照片(防护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 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摘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3〕8 号)的方式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 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 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采取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的防范措施的,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涉 案固体废物总量,内容: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固废类别,内容:第 II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贮存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 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 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 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5、1、1、4、1、1],处 罚金额(X) :256857.1, 代入公式:256857.1 = 100000.0 + ( 1000000.0 - 100000.0 ) x [ ( 1 / 5 ) ² + ( 3²+5²+1²+1²+4²+1²+1²) / (5²x 7)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最终裁量金额:25685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 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 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 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 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 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 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 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承包转运的河南 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转运煤棚院墙南侧堆放大量的 工业固体废物,仅部分采取防护措施,用彩条布覆盖。现场 大约有 450 吨左右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拾伍万陆仟捌佰伍拾柒元壹角 。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 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 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