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贾湖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豫1121免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贾湖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72189552P
住址:舞阳县城人民东路39号
电话:139498836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辉 职务:总经理
本单位于2023年6月20日对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污水处理站配套的脱泥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致使脱泥设施在未运行的情况下排放水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由:生产和排放污染物的录像;设施故障未维修的照片、录像;检查维修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7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