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舞阳润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
豫 1121 免罚决字〔2023〕1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舞阳润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5N7C93X
住址:舞阳县张家港路 117 号 电话:1823693024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鹏 职务:总经理
本单位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开工日期),在漯河市舞阳县马村乡绰陈村开工建设的天润舞阳县 20MW 分散式风电升压站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由: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修订)》的有关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