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 )
豫 1121 免罚决字〔2023〕3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50749969J
住址: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深圳路南段 电话:1883951557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向光 职务:总经理
本单位于 2023 年 5 月 2 日对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23 年 5 月 2 日,接到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报告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生产项目锅炉废气排放口烟尘日均值超标(2.4 倍)。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 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 由:生产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录像;排污许可证(执行标 准);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自动监控数据;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 权人身份证;亮证执法等证据为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参照《河南省生 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修订)》的有关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