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舞阳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豫 1121 免罚决字〔2023〕4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舞阳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5PED06X
住址:舞阳县舞泉镇解放路南段 电话:1553759617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保奎 职务:总经理
本单位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对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舞阳县城市污 水净化中心)在生产过程中,氨氮运行设施不及时或者不按 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进水口氨氮数据超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 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由:生产和排放污染物的录像;设施故障未维修的照片、录像;检查维修 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 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废水企业详细 超标情况;漯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