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舞阳县青年路石油城)
豫1121环不罚决字〔2023〕1 号
舞阳县青年路石油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L528507553
地址:舞阳县 S241 与马章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芳国
本单位于2023年8月13日对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7月6日,舞阳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石油城进行监测时发现,在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及气液比的检测结果中,汽油枪1号、3号气液比均不达标,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 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摘录;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经营的录像;油气回收装置监测验收检测报告;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限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不予处罚的情形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