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漯河昀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豫1121环不罚决字〔2023〕3号
漯河昀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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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舞泉镇厦门路与珠海路交叉口西 300 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伟
本单位于2023年6月19日对你单位未批先建并投入试生产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6月19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建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试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亮证照片证据;现场勘察示意图;设备拆除时的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