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121环不罚决字〔2023〕4号
河南鸿卓新型净水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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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舞阳县舞泉镇珠海路南段路西00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彤元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除尘设施未正常运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接受省厅专项检查组检查时包装工段正常生产,配套的袋式除尘器管道未连接、未运行。我局执法人员10月14日现场检查时,包装工段配套的袋式除尘器管道已更新并连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向公司负责人亮证执法照片;现场照片;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不予处罚的情形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