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121环罚决字〔 2024 〕3号
河南金山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121MA3X4MCU6B
地址:舞阳县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柴大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 年 12月 2 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建颗粒肥项目未经审批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其他证据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121 环责改字〔 2023 〕20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补办环评审批手续。2023年12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2023年12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121 环罚告字〔2023〕30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新建颗粒肥项目未经审批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核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首要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为4;其他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3;裁量因素:超出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1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3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3,1, 1],处罚金额(X):57224,代入公式:57224 = 23000.0 + (115000.0 - 23000.0 ) x [ (4 / 5)² + ( 1²+1²+3²+1²+1²) / (5²x 5)]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7224。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新建颗粒肥项目未经审批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伍万柒仟贰佰贰拾肆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