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121环罚决字〔 2024 〕4号
河南省大行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061377215N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占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 年 11月 22 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货场仓库存放大量氯化铵成品,北墙和屋顶有多处缺口造成无组织氨气外逸,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其他证据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121 环责改字〔 2023 〕20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氨气外排。2023年12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2023年12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121 环罚告字〔2023〕30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依据 、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货场仓库存放大量氯化铵成品,北墙和屋顶有多处缺口造成无组织氨气外逸,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等级为3;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为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时期环境敏感点度,一般时间,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收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为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2, 1,1,1,1,3,1].处罚金额(X):66285.14,代入公式: 66285.14 = 20000 + (200000 - 20000 ) x [ (3 / 5)² + ( 3²+2²+1²+1²+1²+1²+3²+1²) / (5²x 8)]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6285.14。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货场仓库存放大量氯化铵成品,北墙和屋顶有多处缺口造成无组织氨气外逸,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陆万陆仟贰佰捌拾伍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