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121环罚决字〔 2024 〕5号
河南金山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121689718716W
地址:舞阳县城人民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合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 年 12 月 5 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承包的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热电厂输煤系统及烟气处理设施运营维护项目 1-5、7-8 号锅炉正在生产,输煤转运皮带正常使用,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运行,布袋除尘器风机未运行,控制柜未通电,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景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部分);交办通知;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承包合同复印件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121 环责改字〔 2023 〕310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2023 年12 月 2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121 环罚告字〔2023〕30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承包的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热电厂输煤系统及烟气处理设施运营维护项目 1-5、7-8 号锅炉正在生产,输煤转运皮带正常使用,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运行,布袋除尘器风机未运行,控制柜未通电,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效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适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建设项目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大型企业,裁量等级为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整改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时期,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4、1、1、1、1],处罚金额(X):34914.28,代入公式:34914.28 = 20000 + (200000 - 20000 ) x [ (1 / 5)² + ( 1²+1²+4²+1²+1²+1²+1²) / (5²x 7)]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4914.28。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承包的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热电厂输煤系统及烟气处理设施运营维护项目 1-5、7-8 号锅炉正在生产,输煤转运皮带正常使用,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运行,布袋除尘器风机未运行,控制柜未通电,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叁万肆仟玖佰壹拾肆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 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