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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金山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121环罚决字〔 2024 〕7号
 
河南金山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121689718716W
  地址:舞阳县城人民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合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 12 5 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承包地河南金山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热电厂输煤系统及烟气处理设施运营维护项目被检查时8#废气硫氮氧在线监测设备,设备型号 CYA-836D,自 2022 年 12 月15 日后未再进行系统校验,二氧化硫量程 75mg/m3,现场通二氧化硫标气查验,标气浓度 65.6mg/m3,三次全流程标气查验数值分别为 54.7mg/m3、58.4mg/m3、59mg/m3,均值浓,57.3mg/m3,示值误差-11%,超出HJ75-2017 技术规范中对二氧化硫示值误差允许的±2.5%范围,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景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地址确认书;现场勘察示意图;承包合同复印件;国发平台在线数据(10月-11月份传输率)复印件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121 环责改字〔 2023 〕309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2023年12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121 环罚告字〔2023〕30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4年1月3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委员会集体讨论,采纳了你单位提出从轻处罚的请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承包地河南金山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热电厂输煤系统及烟气处理设施运营维护项目被检查时 8#废气硫氮氧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不按照技术规范传输数据,裁量等级为4;其余裁量因素:监测数据误差,内容: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3倍以上的,裁量等级为5;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30蒸吨以上),裁量等级为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大型企业,裁量等级为4;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为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4、4、3、1、1],处罚金额(X):118400,代入公式:113000 = 20000 + (200000 - 20000 ) x [ (4 / 5)² + ( 5²+4²+4²+3²+1²+1²) / (5²x 6)]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1840,最终裁量金额:106560。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承包地河南金山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热电厂输煤系统及烟气处理设施运营维护项目,8#废气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壹拾万陆仟伍佰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