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121环不罚决字〔2024〕1号
舞阳首创水务有限公司(舞阳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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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舞阳县舞泉镇解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保奎
本单位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接漯河市环境监控中心《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推送,你单位于 2023 年 12 月12日、13日、14日废水排放口COD日均值超标,12日超标倍数为0.22倍,13日超标倍数为0.75倍,14日超标倍数为0.81倍。经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不予处罚的情形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