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121环罚决字〔 2024 〕10号
漯河哲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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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漯河市召陵区金色龙湾三号楼一单元13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振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 年 4月 1 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承包运维的漯河豫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的大气自动在线运行期间,在2024年1月1日-3月13日,自动监控系统生产工况均标注停产。但经核查标记不属实,错误标记期间存在超标情况。经查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显示企业2024年1月1日-3月13日期间累计流量和非甲烷总烃上报浓度均有数据显示,生产工况均标注停产。1月5日,1月15-18日,1月23日,1月25-2月7日,2月16-18日,2月24日,3月7-8日,3月10-12日非甲烷总烃上报浓度均超过了许可排放限值60mg/m3。经核查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现场勘察示意图;委托运维合同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121 环责改字〔 2024 〕102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4月1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违法行为已改正。2024年4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121 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承包运维的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维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2;其余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30蒸吨以上),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1、1],处罚金额(X):51500,代入公式:51500 = 20000 + (200000 - 20000 ) x [ (2 / 5)² + ( 4²+1²+1²+1²) / (5²x 4)]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1500。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承包运维的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伍万壹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