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4〕13 号
舞阳县艺达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82B8B33
地址:漯河市舞阳县太尉镇蔡营村南500米集体经济扶贫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杨培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能提供出企业相关的环境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影印件;验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批复;现场照片;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现场检查(勘 验)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5 月 23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121 环责改字〔2024〕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 可证规定记录。2024 年 5 月 2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 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 年 7 月 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4〕3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记 录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 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 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 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 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 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 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3, 1, 1, 1],处罚金额 (X):6080,代入公式:608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1 / 5 )² + ( 1² + 3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管理类别属于: 登记管理最终裁量金额:608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 排污许可证记录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仟零捌拾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阳县财政 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单到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 收据。并将缴款凭证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