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21 环不罚决字〔2024〕1 号
舞阳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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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舞阳县太尉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广要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 2024 年 4 月份以来大气污染物排放多次小时均值出现超标准异常排放情况,于 2024 年 7 月 14 日,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显示,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项污染物日均值超过你单位执行的标准 0.1 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现场勘察示意图;情况 说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