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4〕20 号
舞阳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593424932J
地址:舞阳县太尉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广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4 年 8 月 7 日、8 日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经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和现场自动在线检测数据核实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值超标,其中 8 月 7 日颗粒物排放浓度日均值为:13.17mg/m3,超标倍数:0.32 倍;8 月 8 日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日均值为:55.22mg/m3,超标倍数:0.1 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情况说明,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在线数据,现场照片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8 月 2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121 环责改字〔2024〕1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2024 年 8 月 26 日, 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 年 8 月 2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4〕1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超标排放倍数,内容:超标 0.5 倍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 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标因子数量,内容:2 个, 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内容:10 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 20 万标立方米,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 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Bi):[1, 3, 1, 3, 3, 4, 1, 1, 1],处罚金额(X): 214000,代入公式:214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3² + 1² + 3² + 3² + 4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9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14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 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拾壹万肆仟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阳县财政 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