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4〕21 号
舞阳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593424932J
地址:舞阳县太尉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广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不能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本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网络联网截屏;重点排污名单(含该单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8 月 2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121 环责改字〔2024〕1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规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者立即恢复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024 年 9 月 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 年 10 月 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4〕1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 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 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内容: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95%以上 99%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 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 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 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 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 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 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3, 1, 3, 1, 1], 处罚金额(X):47600,代入公式:476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2 / 5 )² + ( 1² + 3² + 1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对于监测数据误差未做选择的情况说明,企业未开展人工对比检测,所以不能提供裁量要素选择。对于监测数据传输偏 差未做选择的情况说明,未发现传输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对于受处罚次数未做选择的情况说明,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最终裁量金额:476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与环保部门联网,但不能保证监测设 备正常运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柒仟陆佰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单到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证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