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4〕22 号
漯河孟粮面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4R30J9D
地址:舞阳县孟寨镇孙李村
法定代表人:胡冰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筛选下料车间装卸小麦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装卸物料场所及产生扬尘 的照片;装卸物料场所密闭设施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 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营业执照; 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9 月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121 环责改字〔2024〕18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在装卸物料时,采取密闭或者喷淋措施。 2024 年 9 月 1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 年 10 月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4〕17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 位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装卸物料未控制扬尘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 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 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结 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 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 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导致扬尘排放的/已采取喷淋措施,但 喷淋不及时导致扬尘排放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易产生 扬尘的物料量,内容:装卸物料 100 吨以下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 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1],处罚 金额(X):13600,代入公式:13600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36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装卸物料未控制扬尘案违法行为作出 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叁仟陆佰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阳县财政 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单到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 收据。并将缴款凭证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