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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舞阳县北舞渡古典家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4〕24 号
舞阳县北舞渡古典家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9G94FJ9Q
地址:舞阳县北舞渡镇文昌街 S241 路南
法定代表人:郑韩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配套安装的有机废气防治设施活性炭 未及时更换,致使产出的有机废气排放达不到设计处理效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 书;被授权人身份证;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9 月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121 环责改字〔2024〕17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2024 年 9 月 1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 年 10 月 1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4〕1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 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 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 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 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2, 1, 1, 1],处罚 金额(X):29900,代入公式:299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99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从事产生 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玖仟玖佰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阳县财政 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单到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 收据。并将缴款凭证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