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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行书政处罚决定

行书政处罚决定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4〕25 号
舞阳县海龙建材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45QY7LX0
地址:舞阳县马村乡仙庄杨村西路南
经营者:杨海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不能密闭的沙石(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送达地址及方 式确认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121 环责改字〔2024〕20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4 年 10 月 2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 年 11 月 2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4〕20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 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 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设置的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以下,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100m2 以内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 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 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3600,代入公式:13600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9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36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叁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阳县财政 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单到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证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