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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乐星玻璃有限公司玻璃加工项目 环评文件拟审批公示  
漯河乐星玻璃有限公司玻璃加工项目
环评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漯河乐星玻璃有限公司玻璃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环评股。 
联系电话: 0395-7121061
 
附表:
项目名称 漯河乐星玻璃有限公司玻璃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 舞阳县舞泉镇青岛路南段路西168号
建设单位 漯河乐星玻璃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沧州迅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舞阳县舞泉镇青岛路南段路西,租赁舞阳县广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南部厂房进行建设。项目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 生产双钢中空玻璃、单钢玻璃和双钢夹胶玻璃。项目设计生产规模为年生产30万平方米特种玻璃。
主要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和对策     一、废气
项目运营期生产车间密闭,所有生产设备均放置于密闭厂房内,磨边工序产生的粉尘自由沉降,清扫收集后和沉清池内的沉淀物一起外售;钢化炉热空气通过专用排风口外排;中空玻璃涂布机、封胶机、夹胶灌胶区集中布置,并在中空玻璃涂布机、封胶机、夹胶灌胶区上方设置集气罩,集气罩收集有机废气,通过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净化设备处理后,经15m排气筒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浓度要求。
   二、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经管网排入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污水排放满足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三、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设备工作时候产生的噪声。项目采取厂房密闭、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后,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固体废物包括玻璃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沉淀池固体废物(玻璃粉渣)、铝条边角料、各类废胶及其包装、废活性炭和员工生活垃圾。玻璃边角料、不合格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磨边、钻孔和清洗废水经沉淀后产生沉淀池固体废物(玻璃粉渣)经收集后规范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玻璃厂家回收;中空玻璃生产过程中铝框制作工序产生铝条边角料,经收集后规范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至资源回收单位。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各类废胶、废胶桶、以及废活性炭经收集后规范暂存在危废暂存区,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员工生活垃圾,经规范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编制报告书的项目)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一、本项目位于舞阳县舞泉镇青岛路南段路西,租赁 现有厂房进行建设。环评报告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环评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建设生产。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全面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设内容及各项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不得擅自变更,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治理措施。项目废气经处理后排放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废水。项目营运期废水处理处置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废水满足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指标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 二级标准
3、噪声。运营期噪声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降噪措施。经采取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处置措施。固废、危废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制度,规范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运营期间随时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保要求。本批复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