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河南冠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吨半导体碳纤维保温热场材料项目 |
建设地点 | 舞阳县三环路与青岛路交叉口西北角(原宏福鞋业院内) |
建设单位 | 河南冠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贵州创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位于舞阳县三环路与青岛路交叉口西北角(原宏福鞋业院内),租用现有空置厂房进行建设生产,项目占地3333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生产车间、仓库及辅助设施等;项目工艺流程:原材料配比—混合预制—一次固化—针刺—二次固化—成型—数控加工—成品。项目设计规模:年产500吨半导体碳纤维保温热场材料 |
主要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和对策 | 一、废气 项目运营期厂生产车间密闭,破碎、粉碎及混合搅拌工序在密闭的生产车间内进行二次封闭,在粉碎、破碎工序及混合搅拌工序设备上方分别设集气罩对颗粒物进行收集,然后进入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加热固化工序在车间内二次封闭,在低温烘箱和高温烘箱设备上方分别设集气罩收集废气,将收集的废气通入一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备内进行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废气排放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GB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合成树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 《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 二、废水 项目运营期无工艺废水产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的二类标准和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指标,排入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进入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 本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和各类风机等等产生的设备噪声。经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后,各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期产生废树脂原料包装物收集暂存于固废暂存间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数控加工时产生的切割废料收集后作为原料进行粉碎后回用于生产;项目破碎、粉碎、混合过程中产生粉尘经袋式除尘器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数控加工设备更换的废机油、数控加工时使用的润滑液、废气处理设备更换的废UV灯管等危废用密封桶规范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用防水袋收集规范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收集转运处置;职工生活垃圾规范分类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
公众参与情况(编制报告书的项目) |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
拟 批 复 意 见 |
一、本项目位于舞阳县三环路与青岛路交叉口西北角(原宏福鞋业院内),租用现有空置厂房进行建设生产。环评报告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环评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建设生产。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全面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设内容及各项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不得擅自变更,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经处理后项目废气排放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GB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合成树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 《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要求。 2、废水。项目营运期废水处理处置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项目运营期无工艺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的二类标准和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指标后,由污水管网进入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运营期噪声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降噪措施。经采取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处置措施。固废收集处置应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 四、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制度,规范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运营期间随时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保要求。本批复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