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及项目名称 |
舞阳鑫泰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水泥稳定碎石项目 |
批复时间 | 2024年3月22日 |
批复文号 | 舞环监表[2024]3号 |
批复内容 |
一、本项目位于舞阳县辛安镇大沟李村S323省道北,利用公司院内现有厂房进行建设生产。项目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150万吨水泥稳定碎石。项目环评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原则同意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环评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建设生产。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全面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设内容及各项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不得擅自变更,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投运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废气经处理后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标准。 2、废水。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项目营运期无生产废水排放,设备和车辆清洗废水进入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厂院内现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陶肥田综合利用,不外排。 3、噪声。运营期噪声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降噪措施。项目经采取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处置措施。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相关要求。 四、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制度,规范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运营期间随时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保要求。本批复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