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项目 名称 |
环评 类别 |
环评 机构 |
建设 地点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河南冠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半导体用碳纤维保温热场材料技改项目 ((重新报批) |
报告表 | 河南南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漯河市舞阳县三环路与青岛路交叉口西北角 | 本项目位于 漯河市舞阳县三环路与青岛路交叉口西北角,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生产车间、危废暂存间、门卫及办公区,生产车间建筑面积549700平方米,共5栋钢结构标准厂房,改建后年产500吨半导体用碳纤维保温热场材料。 | 1、废气:本项目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项目运营期生产车间密闭,地面硬化;厂区无裸露地面,硬化或绿化。项目纤维原丝碳化产生的尾气分别进入2套燃烧装置燃烧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废气合并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碳化纯化工艺废气经1套二级喷淋吸收塔处理后经25米高排气筒排放,一次固化废气收集后经一套UV光解+活性碳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3)。 碳纤维丝破碎粉碎及原料混合搅拌通过加盖密闭生产设备+集气罩的方式由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原丝碳化工艺颗粒物(飞灰)、HCN、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GB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标准限值要求;碳纤维丝破碎粉碎及原料混合搅拌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一次固化工序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GB6297-1996)、《合成树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 《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的标准限值要求,碳化纯化工序氯化氢、氯气、氟化氢、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GB6297-1996)、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 《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位于舞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技改后废水水总排放量为960m3/a。项目排水量不大,无工业废水,仅为生活污水,对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冲击很小,且项目废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和舞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指标(COD≤350mg/L,ss≤400mg/L,氨氮≤25mg/L),因此本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可行,经舞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 3、噪声:本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和各类风机等,采用基础减振、厂界隔声、增强设备润滑等措施进行降噪处理。项目建成后,四周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数控加工时产生的切割废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树脂原料的包装物和焚烧飞灰。 危险废物主要为数控加工设备更换的废机油,废氢氧化钠包装桶、数控加工时使用的润滑液和废气处理设备更换的废UV灯管和废活性炭,废气处理产生的废碱液。 (1)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废树脂原料包装物收集暂存于固废暂存间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 (3)数控加工时产生的切割废料收集后可作为原料进行粉碎后回用于生产。 (4)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 (5)数控加工设备更换的废机油、润滑液、废气处理设备更换的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气处理产生的废碱液、废氢氧化钠包装桶、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收集转运处置。 (6)本项目产生的飞灰为纤维碳化过程尾气焚烧产生的飞灰,建议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成份鉴定,如确定属于危险废物,则应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后交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如果不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本项目一般固废暂存、处置过程执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分类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标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