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 | 法律后果 | 防控措施 |
1 |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高风险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 1.制定提示方案,关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双告知信息,及时对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业户发送信息或上门提示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备案; 2.加大入企服务力度,强化宣传力度,对备案流程及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进行上门辅导; 3.拒不备案的,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教育;适时视情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 4.优化备案服务,简化备案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
2 |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高风险 | 道路运输企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节进行警示或约谈。 2.建议运输企业建立落实监控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并提供相应指导。 3.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帮助当事人分析违法原由,教育其合法合规经营;因技术欠缺的,进行辅导,帮助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 4.适时视情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
3 |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高风险 | 道路运输企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节进行警示或约谈。 2.帮助当事人分析违法原由,故意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罚;同时,教育其合法合规经营;因设备故障原因违法的,进行辅导,协调提供技术帮助,督促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 3.适时视情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
4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 高风险 | 道路运输企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节进行警示或约谈。 2.加大对相关企业服务力度,指导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作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工作; 3.定期排名,对问题企业进行约谈,督促其整改; 4.适时视情进行约谈、回访。 |
5 | 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风险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节进行警示或约谈; 2.强化对道路运输企业的事前提醒; 3.帮助当事人分析违法原由,故意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罚;同时,教育其合法合规经营;因设备故障原因违法的,进行辅导,协调提供技术帮助,督促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 4.适时视情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
6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中风险 | 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 | 5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 2.加大对相关企业服务力度,指导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作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工作; 3.定期排名,对问题企业进行约谈,督促其整改; 4.适时视情进行约谈、回访。 |
7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高风险 | 个人或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 2.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帮助当事人分析违法原由,教育引导其合法合规经营;督促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因生活困难从事违法经营的,积极协调提供社会救助; 3.优化方式,简化许可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4.适时视情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5.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作用。 |
8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 高风险 | 道路运输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制定提示方案,关注车辆维护信息,依托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等对及时临近维护和检测期限车辆的业户发送信息或上门提示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维护和检验; 2.加大入企服务力度,对行政相对人需要技术服务的进行辅导; 3.对于多次出现此类情形的经营者进行约谈; 4.故意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教育;因不可抗力导致违法的,适情不罚或减轻从轻处罚; 5.适时视情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
9 |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 | 中风险 | 道路客运企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1.加强法律宣传和监督检查; 2.加大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服务的力度,督促其加强对从业者管理,规范实施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3.指导客运站经营者依法备案配客点,对故意不按规定停靠车辆的,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教育;因不可抗力导致违法的,适情不罚或减轻从轻处罚; 4.适时视情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
10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 | 中风险 | 道路客运企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 2.加大对客运经营者服务力度,督促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实施道路旅客包车经营; 3.加强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作用; 4.适时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
11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高风险 | 道路货运企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 2.对于初次违法的,予以警示和教育;多次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约谈当事人,帮助其分析违法原因,引导其及时办理道路运输证; 3.加强监督检查,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作用; 4.适时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
12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中风险 | 道路货运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 2.加大对相关企业服务力度,指导其加强对从业人员管理,规范运输行为; 3.加强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作用; 4.适时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
13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 高风险 | 道路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 2.加大对经营者服务力度,提示、辅导其使用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经营服务; 3.加强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作用; 4.适时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
14 | 未经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高风险 | 个人或单位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 2.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帮助当事人分析违法原由,教育引导其合法合规经营;督促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因生活困难从事违法经营的,积极协调提供社会救助; 3.适时视情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4.优化方式,简化许可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5.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作用。 |
15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 中风险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 2.加大对经营者服务力度,督促其加强对从业驾驶员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3.加强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作用; 4.适时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
16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 低风险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 2.加大对经营者服务力度,督促其加强对从业驾驶员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3.加强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作用; 4.适时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
17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 | 低风险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 2.加大对经营者服务力度,督促其加强对从业驾驶员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3.加强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作用; 4.适时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
18 |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 低风险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 2.加大对经营者服务力度,督促其加强对从业驾驶员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3.加强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作用; 4.适时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
19 | 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高风险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 2.加大对经营者服务力度,提示、辅导其建立落实投诉举报制度,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3.加强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作用; 4.适时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
20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 中风险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 2.加大对经营者服务力度,督促其加强对从业驾驶员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3.加强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作用; 4.适时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
21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中风险 | 机动车维修业户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制定提示方案,关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双告知信息,及时对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业户发送信息或上门提示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备案; 2.加大入企服务力度,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辅导备案流程及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 3.拒不备案的,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教育;适时视情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4.优化备案服务,简化备案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
2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高风险 | 机动车维修业户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三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 2.加大对相关经营者服务力度,提示、辅导其规范进行经营服务; 3.加强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作用; 4.适时视情进行约谈、回访。 |
23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高风险 | 机动车维修业户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3);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 2.加大对相关经营者服务力度,提示、辅导其规范进行经营服务; 3.加强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作用; 4.适时视情进行约谈、回访。 |
24 | 货运源头单位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或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 高风险 |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 2.加大对相关经营者服务力度,提示、辅导其规范进行经营服务; 3.加强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作用; 4.适时视情进行约谈、回访。 |
25 | 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 高风险 | 个人或单位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 2.加大对经营者服务力度,提示、辅导其及时办理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大件运输超限行驶公路活动; 3.优化审批服务,简化许可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4.加强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作用; 5.适时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
26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 中风险 | 个人或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 2.对行政相对人提示、规劝; 3.加强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作用; 4.适时视情进行约谈、回访。 |
27 |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高风险 |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单位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 2.加强对建设单位服务力度,提示、辅导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优化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服务,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4.加强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作用; 5.适时视情进行约谈、回访。 |
28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行为的 | 中风险 | 内河水路运输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 2.加强对船舶经营管理者服务力度,提示、规劝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加强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作用; 4.适时视情进行约谈、回访。 |
29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 | 中风险 | 内河水路运输企业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加强交通运输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对法律遵从度; 2.加大对相关企业服务力度,提示、辅导其规范经营行为; 3.加强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注重以案释法,强化警示作用; 4.适时对被处罚当事人进行回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