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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水罚决字〔 2023 〕第4 号
 

  个人姓名: 马卫宾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12119********14    住址:舞阳县莲花镇***村

  本机关于2023 年6 月26 日对你在河道妨碍行洪立案调查。经调查, 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3年3月23日起擅自在马湾船闸堆放妨碍行洪的砂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河道、 湖泊 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 的利用, 应当符合行洪、 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 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 应当限定航速。 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的规定, 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 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 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原银行舞阳支行银行(账号: 4111210150****03)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