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 水罚决字〔2024〕第 3 号
□单位名称:舞阳县春雨国文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411121MJG413903D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7日对你学校无证取用地下水。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舞阳县舞泉镇人民路143号春雨国文学校院内无证取用地下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开户名: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原银行舞阳支行;(账号411121010150019203)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舞阳县水利局
2024 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