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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权力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权力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意见》(豫发〔2014〕5号)和全省推进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清理部门行政权力、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精神,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各级政府目前正在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各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形成“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通过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为进一步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清理范围。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包括: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或受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市、县(区)、乡(镇)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此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行政服务)、基本公共服务、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其他行政权力等11个类型。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对目前正在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分门别类梳理,做到不漏项、不留死角,全面摸清底数,逐项列出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行使主体、承办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法律依据或其他依据等,并提供依据原文。
    (二)大力清理行政权力。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照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11类事项,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逐项分类登记,以清单方式列举。对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三定规定”的,依据充分且确需继续行使的权力事项,予以保留。对没有相应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依据不充分的行政权力,一律取消。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一律下放。对部门职责交叉、管理分散、职责不清的权力事项,要弄清涉及部门、职责交叉情况及原因,提出整合意见,明确责任主体,做到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一项权力由一个部门行使。
    各部门要牵头做好本系统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清理的统一规范指导工作,做到相同的行政权力事项,市、县、乡三级的权力名称、实施依据、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自由裁量基准等方面基本统一,并按规则编制事项序号,逐步建立涉及权力运行的制度规范,实行标准化管理。
    (三)公开政府权力清单。经过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审核,市政府确认保留的行政权力,除保密及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应当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每一项行政权力的基本信息,将每项权力的名称、编码、权力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对象、办理时限等,通过政府网站、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或政府公告等载体,及时、准确、完整、详细地向社会公开。
    (四)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和管理机制。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以及部门“三定规定”修订需要调整权力事项,机构改革后部门撤并需要调整权力行使主体,管理任务变化需要调整权力运行流程等情况,各部门要及时向市审改办申报,经市审改办审核、市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审改办审核、市政府确定擅自增加行政权力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不执行,可向市审改办和市纪委、监察局举报,一经查实,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责任。
    (五)强化行政问责。按照“谁行使、谁负责”的原则,健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违规行使或不当行使行政权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按照行使权力承担相应责任的要求,开展权力行使情况检查和评估,对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按有关规定分别做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效能告诫及问责处理。对违反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制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大问责力度,对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清理自查阶段(2015年1月至3月)。2015年3月31日前,市直及驻漯单位按要求认真完成自查工作,分类梳理填写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分类汇总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材料一式5份,含权力清单汇总表和自查报告(包括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情况、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意见建议)和excel电子表格一并报送市审改办(地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5楼市审改办,电话:3133483,邮箱:lhbbxbk@163.com)。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没有权力事项的部门实行零报告制度。其中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已经先期进行,如无变动,本次清理可不再报送;如有变动,应重新梳理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已经公布下放市县审批的事项,要在重新申报中予以明确;从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到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类别的,也要重新申报。
    (二)集中审核阶段(2015年3月至10月)。市审改办负责行政权力事项审核确认工作,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各方面专家和下级政府意见,加强与部门、单位的沟通对接,并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再次研究后将意见反馈市审改办。行政权力清单经市审改办复核后,2015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确定。
    (三)公布运行阶段(2015年底前)。2015年12月底前,市政府公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机构编制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各有关部门网站上公开。除按规定可以不公开的行政权力外,所有事项应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参照本通知开展,务必于2015年2月底前启动,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审核确认工作,2015年年底公布本县区政府权力清单。
    四、工作要求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环节多。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尽责履职,积极稳妥推进。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行政权力清理,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有序推进,按时高质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取得实效。清理涉及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间节点。建立清理规范工作班子和联络员制度,按照“清单之外无权力”的要求认真梳理现有权力事项,做到不漏报、不瞒报、不错报。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审改办要切实负起责任,牵头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承担具体审核工作。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法制、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按职责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收费的行政征收项目进行初审,财政部门要对涉及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政府购买服务等行政给付事项进行初审。法制部门要加强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市政府督查室要强化对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落实问责制度。各部门要自觉树立主体责任意识,认真梳理分析职责和权力事项,与审改办及时沟通、协商工作中的问题,高标准做好清理上报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督导,建立常态化和长效性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督促其采取切实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搞形式、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坚决纠正。市审改办、市纪委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适时对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对组织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地方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行政问责,确保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落到实处,如期推出政府权力清单。

 

 

 

    附件:1.政府行政权力类别释义

 

 
 
 
                                                  2014年12月18日
 
 

附件1政府行政权力类别释义

 

 
    一、行政审批
    (一)行政许可。是指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是指国家机关内部的审批事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批事宜;行政机关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审批事宜;行政机关对本部门以外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审批事宜;行政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批事宜;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等。
    (三)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是指以省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红头文件”设定的、对企业群众和基层办事设置门槛的登记、备案、审定、年检、认证、监制、鉴定等管理事项。
    (四)行政服务。是指除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以外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社会公共管理及服务的行政行为。如本级只是初审,终审权在上级部门的事项等。
    二、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规定的,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和与人民生活环境等紧密关联的交通、通讯、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四、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依法有权行使强制措施的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一是指具有法律赋予强制职能的行政主体,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二是不具有法定强制职能的行政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五、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认可、证明、登记、鉴定、鉴证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如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工伤认定、房屋权属登记,对革命烈士的确认。
    六、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符合条件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等。
    七、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科学技术奖、记功表彰、发放奖金等。
    八、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一定财产权益的行为。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对实物的征收(如土地、房屋)等。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作为行政权力纳入行政征收范围。
    九、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地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侵权纠纷、损害赔偿、房屋征收补偿争议、劳动争议的裁决等。
    十一、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行政权力是指以上分类不能涵盖的行政权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