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地址: 舞阳县新西路中段路西
邮编: 462400
电话:0395——7151517
传真:0395——7151517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    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 00        冬    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 30
信箱: wy7158868@163.com 职务:局长 姓名: 丁永旗
职能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漯河市委办公室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漯办文〔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舞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舞阳县体育局、舞阳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统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和文物事业融合发展,提高我县文化软实力和文化影响力。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统筹推进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调整优化竞技体育项目结构,加强运动队伍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正确处理文物保护、文物管理和文物利用之间的关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文物对文化高地建设和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旅游公共服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育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和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和文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和文物等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旅游公共服务、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三)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管理全县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深入推进旅游惠民,推动文化惠民工程实施;组织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县各类图书馆、文化馆、乡镇及村级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五)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六)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七)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和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负责县运动队伍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九)组织举办全县综合性运动会,统筹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青少年体育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十)负责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协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项目;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和规划、管理、保护及监督工作。

(十一)组织全县文物资源调查,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全县大遗址保护、古建筑保护维修、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负责全县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等的业务工作;负责全县博物馆有关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三)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并监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规划、指导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县文物事业统计工作。

(十四)制定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文物和博物馆人才培训。负责组织全县区域内国家和省、市、县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

(十五)拟订全县文物资源管理利用规划,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放利用及文创产品的研发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文物单位的开放管理、保护利用工作。

(十六)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察督办大案要案,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维护市场秩序。

(十七)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和博物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十八)依法履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科室 职能 联系电话
内设机构
党政办公室(人事财务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文物)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指导全县重点及基层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设施建设。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系统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履职记实制度,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问效;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章制度,对制度落实情况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报告;负责党组理论学习,对局属各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理论学习进行指导和督促。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0395—7158868
文物股

 

拟订全县文物保护抢救管理和文物安全规划,组织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保护有关审核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负责社会文物和文物经营活动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管理监督全县文物考古工作;负责全县文物经费项目申报与实施工作;管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活动;组织协调国家、省、市和县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涉及地下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迁移及重建工作;组织文物普法工作。

拟订全县文物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规划;拟订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规划,负责指导、管理全县博物馆、纪念馆业务工作及相关审批;负责全县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文物资源调查,指导文物衍生产品研发,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县文物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负责全县文物信息化、数据库建设与管理。

 

 
文化艺术股(体育股)

 

拟订全县戏曲、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县级水准、体现舞阳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拟订全县文化和体育公共服务政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和体育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推动工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体育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组织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和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扶持和促进文化和体育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和体育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全县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督促重大文化和体育等方面产业项目实施;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承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研究拟订全县群众体育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开展全县群众性体育活动;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拟订全县竞技体育发展规划草案和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指导县优秀运动队体育训练、竞赛和运动队伍建设、训练基地发展工作;承担权限内有关体育竞赛审批工作并承担责任,负责全县性体育比赛的组织工作;组织协调由县承办的省级、市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指导、监督实施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指导全县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指导开展青少年业余训练及相关活动。

 

 
旅游股

 

承担旅游标准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县旅游行业地方标准,贯彻实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车船等旅游设施的服务标准;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全县旅游保险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全县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在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领域国际旅游合作项目,做好旅游目的地和线路宣传推广工作。

承担全县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路线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承担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旅游新业态培育等相关工作;负责国家、省、市下达的旅游业发展资金的投资立项和项目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拟订全县旅游领域公共服务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工作;指导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承担旅游相关扶贫工作;拟订全县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扶持和促进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促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拟订推进旅游工作产业化发展的各种制度措施;督促重大旅游方面产业项目实施。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文物)执法工作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文物)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文物)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办理行政执法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与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工作相关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法规事宜;负责各执法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有关工作;组织有关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文物)执法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

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文物)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文物)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文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文物)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文物)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指导、管理、监督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文物)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指导、监督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文物)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负责县级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的资格审查、业务监督;负责全县国际旅游业务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申报、管理工作;承担县级社会艺术考级机构的审核和监督工作;承担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文物)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境内)审批工作。

 

下属机构

文化旅游服务中心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旅游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指导、促进文化旅游及新型业态发展。
(二)指导全县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全县文化及旅游发展品牌打造、旅游宣传营销工作。
(三)加强对豫剧艺术的传承与研究,开展和创作优秀文化节目,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四)承担全县文物展览、展示、保护、宣传和文物征集、历史文化调查、收集整理等工作。
(五)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文艺创作和群众文化工作理论研究活动,组织群众文化活动,指导群众文艺创作,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倡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优秀传统文化。
(六)大力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注重创新,拓展领域,扩大读书资源,深化延伸服务和信息服务,实施数字文化惠民工程,构建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图书服务网络,向人民群众提供细致周到的人性化阅读服务。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监督检查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市场经营秩序。
(二)负责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演出、美术品经营及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依法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违规活动。
(四)负责依法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负责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
(五)负责依法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
(六)负责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承担“扫黄打非”案件办理和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九)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旅游市场、体育市场、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工作;负责依法查办体育、旅游市场违规违规案件。
(十)受理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市场、校外培训机构领域违法违规经营的举报和投诉、信访工作;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一)完成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办理和执法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