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121环罚决字〔 2024 〕9号
河南启腾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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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青岛路南段路西16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志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 年 3月 26 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的金属结构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现场勘察示意图;设备购买发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121 环责改字〔 2024 〕101号),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或者使用,补办环评审批手续。2024年4月1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违法行为已改正。2024年4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121 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首要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其余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监察,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475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95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3、1],处罚金额(X):18620,代入公式:18620 = 9500 + (47500 - 9500) x [ (3 / 5)² + ( 1²+1²+3²+1²) / (5²x 4)]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8620。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壹万捌仟陆佰贰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