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舞环罚决字〔2021〕第38号
舞阳县一铭汽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420BMU15
经营者:秦广
经营场所:舞阳县舞泉镇张家港路中段路北
本机关于2021年5月20对舞阳县一铭汽修厂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不正常使用废气污染处理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7、授权书;8、委托书;9、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柒仟肆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5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39号
蔡冲(堆沙场):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马村乡湖西蔡村74号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6对蔡冲(堆沙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在舞阳县马村乡王徐村东北建设的堆沙场,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沙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6、舞阳县环境保护局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捌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2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40号
舞阳县纳新养殖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121622731084
经营者:刘春梅
经营场所:河南省舞阳县九街乡徐集村西南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0对舞阳县纳新养殖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西侧场区养殖产生的粪污直排到猪舍西自然沟渠,东侧场区养殖产生的粪污通过管道直排猪舍北侧坑塘。上述行为违反《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捌仟陆百贰拾伍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4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41号
舞阳县兆壮养殖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411121622718334
经营者:徐洋洋
经营场所:河南省舞阳县九街乡徐集村204号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0对舞阳县兆壮养殖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产生的畜禽粪便直接排放到猪舍西自然沟渠内。上述行为违反《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肆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9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42号
河南漯冷冷链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9G5RXC7P
法定代表人:钱站辉
住所: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张家港路1号院
本机关于2021年5月31对河南漯冷冷链设备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年产50万平方米新型节能环保高阻燃墙板、10万台制冷设备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委托书;8、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9、项目占地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叁万零玖佰玖拾陆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2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43号
河南万发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3XEFTR5P
法定代表人:赵红伟
住所:舞阳县北三环路东段南侧
本机关于2021年6月21对河南万发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车间内配过的原料(漆)在非生产状态下敞开存放,废气收集设施未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授权委托书;8、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9、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执法组检查问题交办单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陆万零伍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2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44号
舞阳县赵峰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40UE1W4F
经营者:赵晓锋
经营场所:S241北舞渡镇泥河王村段
本机关于2021年6月16对舞阳县赵峰养殖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产生的污水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养殖场外的田地里。上述行为违反《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7、舞阳县环境保护局地址确认书;8、电费缴费单;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0、舞阳县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壹万肆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2日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第45号
舞阳县永磊砂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44TEWB86
法定代表人:胡应良
注册地址:舞阳县侯集镇芦郭村西北
本机关于2021年6月21对舞阳县永磊砂石加工厂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新增制沙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舞阳县环境保护局地址确认书;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意见复印件;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表及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断标准、裁量等级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等次为一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肆万玖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舞阳县工商银行
户 名: 舞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171102772920001018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