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 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2〕19 号
李小哲
地址:舞阳县舞泉镇舞泉镇解放路 246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舞阳县西环路原新和车业院内开工 建设的石英石清洗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 石英石清洗场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 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 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投入生产时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2〕19 号)的方式 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逾期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 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内的,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 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26000,代入公式:26000 = 10000 + ( 50000 - 10000 ) x [ 3.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600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 在舞阳县西环路原新和车业院内开工建 设的石英石清洗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石 英石清洗场项目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 产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贰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 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 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 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