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舞阳金信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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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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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3〕4 号
舞阳金信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57924744XU
地址:舞阳县人民路 219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仓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许可证编制要求,未提交 2022 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未在规定的 2023 年 1 月 15 日时间前,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 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 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影印件;排污许可证的报告要求 (节录);生产场景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4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3〕4 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不及 时,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 以上 3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 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处罚金额(X):5825, 代入公式:5825 = 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1 / 5)² + ( 1²+2²+1+1²) / (5²x 4)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最终裁量金额:5825.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 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许可证编制要求,未提交 2022 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未在规定的 2023 年 1 月 15 日时间 前,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仟捌佰贰拾伍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5 月 11 日
审核:汪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