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濮阳市伟祺化工物资有限公司舞阳分公司)
来源:
信息时间: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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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1121 环罚决字〔2023〕7 号
濮阳市伟祺化工物资有限公司舞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317215907T
地址:舞阳县永银化工院内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旺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3 年 2 月,在漯河市市舞阳永银化工有限公司院内开工建设的年产 500 吨石英锭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 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3〕7 号)的方式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 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1000,首要因素裁量等级(A):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 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已编制环评文件,裁量等级是 1;其余因素: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 裁量等级是 1;项目 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裁量等级是 1;违法行为持 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是 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 改正,裁量等级是 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配合检 查,裁量等级是 1。首要因素裁量等级(A):5,其 余裁量 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 处 罚 金 额 (X) : 13288 , 代 入 公 式 : 13288 == 11000.0+ ( 55000.0 - 11000.0 ) x [(1 / 5)² + ( 1²+1²+2²+1²+1²) / (5²x 5)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1328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于 2023 年 2 月,在漯河市市 舞阳永银化工有限公司院内开工建设的年产 500 吨石英锭项 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 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壹万叁仟贰佰捌拾捌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6 月 20 日
审核:汪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