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1121 环罚决字〔2023〕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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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漯河市舞阳县人民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春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 6 月 8 日上午 9 时左 右,生态环境部异地帮扶工作组到你公司进行帮扶时,进入 你公司北边向东第一个车间,车间员工将帮扶工作组人员关 在车间内。滞留工作人员在车间内十分钟左右。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 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 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 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 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 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 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滞留方式阻挠现场检查录像、照片;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证人证言;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漯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及 方式确认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 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7 月 3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3〕14 号)的方式告知 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处罚金额 (X):84800.0,代入公式:848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4 / 5)² + ( 2²+1²+1²) / (5²x 3)]x 50% ,自 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48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 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 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3 年 6 月 8 日上午 9 时左右,生态环境部异地帮扶工作组 到你公司进行帮扶时,进入你公司北边向东第一个车间,车 间员工将帮扶工作组人员关在车间内。滞留工作人员在车间 内十分钟左右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捌万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 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 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