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静之美木业有限公司)
来源:
信息时间: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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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1121 环罚决字〔2023〕18号
河南静之美木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49DCF12
地址:漯河市舞阳县南三叉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洪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各个工段无生产迹象,处于停产状态,但在检查环境管理台账时发现你公司六、七月份生产设施记录与治污设施运行记录有不对照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 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影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其他证据;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示意图;漯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3〕21 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2、1、1],处罚金额(X):12050.0,代入公式:12050.0 = 5000.0 + (20000.0 - 5000.0 ) x [ (5 / 5)² + ( 1²+1²+1²+2²+1²+1²) / (5²x 6)]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2050.0。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各个工段无生产迹象,处于停产状态,但在检查环境管理台账时发现你公司六、七月份生产设施记录与治污设施运行记录有不对照的情况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壹万贰仟零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 舞阳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10月 12 日
审核:汪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