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4〕11 号
河南大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5908423707
地址:舞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秦轶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4 年 6 月 1 日(开工日 期),在漯河市舞阳县经济开发区开工建设的危化品储罐项目, 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 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摘录);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证明建设项 目性质的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6 月 12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121 环责改字〔2024〕5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2024 年 6 月 12 日,根据责改 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停止建设,补办环评手续。
2024 年 7 月 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4〕5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 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未报 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 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 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4992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9984,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13978,代 入公式:13978 = 9984 + ( 49920 - 9984 ) x [ ( 2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3978。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叁仟玖佰柒拾捌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阳县财政 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 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