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21 环罚决字〔2024〕12 号
濮阳市环钰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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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濮上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26号
法定代表人:吴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 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 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 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5 月 28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121 环责改字〔2024〕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修,规范使用污染 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2024 年 5 月 28 日,根据 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 年 6 月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21 环罚告字〔2024〕4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 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2, 3, 1, 1, 1, 1],处罚金额(X):33500, 代入公式:335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2²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 金额:335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叁仟伍佰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阳县工商银行,收款单位:舞阳县财政 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单到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 收据。并将缴款凭证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舞阳分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