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舞)城罚决字〔2022〕第37号
当事人:河南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EX9NXF
法定代表人:李小伟
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以南、第八大街以西建海国际中心18层1801
你单位于2022年6月26日实施了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6月26日,在舞阳县贾湖大道与浦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承建东润▪润园项目中,施工工地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未进行覆盖。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对河南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证明告知其涉嫌违法的具体事项;
证据二:河南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河南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证据三:河南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河南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证据四:河南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同违法事实。
2022年9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豫(舞)城罚听告字〔2022〕第601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三)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建筑渣土、废弃土方,不能及时清运的分类存放和覆盖,并定时洒水;禁止抛撒和在围挡外堆放”的规定,根据《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参照《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舞阳支行(账号:41112101015001920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舞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