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舞)城罚决字〔2021〕第60号
当事人: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1918324XA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南京路北段西侧(广播电视局北侧)86号
你单位于2021年9月23日至9月24日、10月6日在舞阳县人民路与海南路交叉口东南角承建东润壹号院9#楼中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4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年9月23日至9月24日、10月6日,你单位在舞阳县人民路与海南路交叉口东南角承建东润壹号院9#楼中夜间施工噪音扰民。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1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以证明告知其涉嫌违法的具体事项;
证据二: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复印件1份,以证明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信息;
证据三:市长信箱、县长信箱投诉件3份,以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证明当事人认同违法事实;
证据五:听证笔录1份,以证明听证情况。
2021年10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舞)城罚先告字〔2021〕第400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豫(舞)城罚听告字〔2021〕第40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2021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舞阳县东润壹号院住宅小区项目9#楼一次浇筑属于大体积混凝土,因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故障抢修导致施工滞后,排查故障后继续施工,导致耽误了浇筑时间才夜间施工以保障工程质量,因此夜间施工行为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本机关认为,即便是因机械故障导致的施工时间延后造成夜间施工,也应向有关部门报备,且你单位自2020年5月到2021年10月期间多次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执法人员多次告知你单位夜间施工需向有关部门报备,你单位仍多次在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备的情况下夜间施工噪音扰民,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故你单位的上述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1年9月23日至9月24日、10月6日期间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多次告知后仍不改正,多次夜间施工噪音扰民,严重影响周边区民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工商银行舞阳支行(账号:171102772920001018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舞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