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舞)城罚决字〔2023〕第36号
当事人:河南博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830675J
法定代表人:罗*锋
住所: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金色里程*号楼*单元***室
当事人:田*晖 职务: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411122***********0
住址:河南省临颍县台陈镇**村**号
当事人:张*保 职务:项目现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411121***********0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辛安镇**村**号
你单位于2023年5月16日实施了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5月16日,你单位涂改已经过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骗取中标舞阳县姜店乡实验学校男生宿舍楼维修改造项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河南博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以证明告知其涉嫌违法的具体事项并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证据二:河南博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舞阳县姜店乡实验学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
证据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舞阳县)关于舞阳县姜店乡实验学校男生宿舍楼维修改造开标记录表、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截图;
证据四:河南博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证明当事人认同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舞)城罚先告字〔2022〕第602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项目已经实施,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中标项目已实施的。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拟对你单位、项目经理田朝晖、项目现场负责人张新保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6‰计人民币人民币捌仟陆拾元贰角贰分(¥8060.22元)的罚款;
2.对项目经理田朝晖处单位罚款数额6%计人民币肆佰捌拾叁元陆角壹分(¥483.61元)罚款;
3.对项目现场负责人张新保处单位罚款数额6%计人民币肆佰捌拾叁元陆角壹分(¥483.61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舞阳支行(账号:41112101015001920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舞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