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舞)城罚决字〔2023〕第21号
当事人: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舞阳第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9GK8MM9B
法定代表人:姜*彬
住址: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侯集镇******楼
你单位于2020年10月21日实施了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28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10月21日,你单位在舞阳县城迎宾大道东侧承建舞阳县社会足球场项目中,施工工地不能及时清运的废弃土方未进行覆盖,土方作业时未采取抑尘措施,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控制措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8月28日本机关对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舞阳第一分公司送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证明告知其涉嫌违法的具体事项;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姜彬彬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舞阳县扬尘污染治理指挥部《督办通知》舞扬尘办督〔2020〕128号1份;
证据四:河南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舞阳第一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中尚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信息;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与委托人达成委托关系;
证据六:受委托人李永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证据七: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同违法事实。
2023年8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豫(舞)城罚听告字〔2023〕第1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三)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建筑渣土、废弃土方,不能及时清运的分类存放和覆盖,并定时洒水;禁止抛撒和在围挡外堆放;(七)开挖和回填土方采取持续喷淋等有效抑尘措施作业;气象部门发布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停止作业,并对作业面和土方进行覆盖”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市、县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土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被责令停止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有关的应急措施”的规定。根据《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应急控制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系本机关对原漯河勇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因违法当事人认定错误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撤销立案后重新立案调查的案件,案发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当时本机关在查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类案件时并未适用《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本机关当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类案件的处罚标准“对于违反《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在违反一项处罚3万元的基础上,每多违反一项增加罚款1万元”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处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的罚款;
2.违反《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舞阳支行(账号:41112101015001920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舞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