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舞)城罚决字〔2023〕第42号
当事人:舞阳县旭平液化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3XIIABX2G
法定代表人:魏德贤
住所:舞阳县九街镇**村
你单位于2023年9月13日实施了对超过检验期限和报废的气瓶进行灌装的行为,涉嫌违反《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22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9月13日,你单位送到舞阳县解放路南段路东漯河市金穗化工有限公司已充装液化石油气气瓶27个,27个气瓶中共计1777公斤液化石油气,其中6个气瓶超期未检验,3个气瓶报废。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及录像;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证据四:气瓶定期检验报告1份;
证据五:舞阳县旭平液化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六:舞阳县旭平液化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德贤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魏旭平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
2023年11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对超过检验期限和报废的气瓶进行灌装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23年8月9日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期间,仍对燃气安全不重视,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达6罐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圆(¥21000.00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舞阳支行(账号:41112101015001920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舞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29日